7年前买的房子终于盖好了,开发商拒向部分购房者交房让“去告” 实时焦点
以前房子盖不起来,不交也能理解,现在其他业主都收房了,为何开发商不给他交房?于先生对于开发商选择性交付不满。开发商却认为这是“合同纠纷”,等待于先生的起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业主:购房7年后建成,却收不了房
于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反映,他和弟弟妹妹三人,于2016年在西安城北振华路振华城项目买了4套房子。当时房子五证不全,签的是认筹协议,每平方米4600元-4800元不等价格,按要求均交纳了20%的首付款,余下的给做按揭。协议约定2018年6月30日交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到2017年时,于先生说开发商叫他们来,说因种种原因,无法按时交房,现场补签了一份协议,约定交房时间延至2019年6月30日,让补交了10%的首付款。但到2019年并未如期交房。工程停停盖盖。大约到了2021年,有业主说开发商没钱了,搞了一个业主自救,大概意思就是让大家把房款补交至80%,“因为不是开发商给我通知的,所以我没当回事。”于先生说,当然,即使当回事,他也得四处去借,“如果有钱,我就不会按揭买房了。”于先生说,他当时想,开发商把房子盖起来,是不是就可以办按揭了,他可以每月还房贷,这样压力能小些。
2023年3月,房子终于盖好并交付了,但于先生却收不了房,原因是开发商不给他交付。
“很多人都收了,就是不给我们交,收房的人说,需要把余下的房款补齐,才能拿到钥匙。”于先生不能理解,那原来协议上说的给办按揭呢?后来于先生才明白,“他们现在也办不了按揭了,因为五证不全。但我们现在提出补全款,开发商依然不给我们交房子。”于先生随后向相关部门投诉,但也没结果。
在于先生提供的购房协议上,记者看到,第一份签署的是“振华城”商品房认筹协议,第二份是《振华城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写明,交房日期从2018年6月30日变更为2019年6月30日;备注一栏里说明:于2017年7月5日补足30%,此次补款30000元……其余房款做按揭;并称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开发商答复:有合同纠纷,希望通过法院解决
5月3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振华城小区,这里已经有不少住户正在装修。驻扎于振华城营销中心二层的该楼盘开发商工作人员说,没收房的一般就是房款没交齐的,只要补齐就可以。但她随后给公司负责销售的同事打电话询问后,表示现在补齐房款也不可能了(收房),具体让去公司询问。
随后,于先生拨打振华城小区的开发商——西安创鸿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电话,对方只称,交不了房,让去法院起诉。
该负责人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具体原因会让公司相关人士答复记者。
当日下午,该公司一名李姓销售负责人答复称,与部分未收房者存在合同纠纷,希望通过法院来解决。对于究竟是怎样的纠纷,该负责人三缄其口。
于先生和部分购房者就此先后向西安大兴新区管委会等多个部门反映,但都没有结果。于先生说,每次投诉,最后答复他们的都是西安大兴新区管委会下辖的西安大明宫遗址保护改造莲湖项目服务中心。
记者随后联系该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罗主任。其介绍称,振华城是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也有商品房。他们工作的重点是拆迁安置,购房者投诉开发商不交房的问题,他们只能搭建沟通的平台,让双方协商,截止目前已协商了两回,都没结果。关于开发商不交房的原因,罗主任称,他不是很了解,大概的是开发商让补交房款,有些购房者未理会。
律师:购房协议受法律保护
5月31日上午,记者联系到一位曾经参与维权的业主。
据她介绍,因为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开发商没钱再盖楼了,这些年为了这个房子,跑前跑后的找不了不少部门。2021年,在大兴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的参与下,愿意补交至80%房款的业主,把钱打到开发商的账户上,这个账户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确保这笔钱用到盖楼的工程上。“这个都是自愿的,很多人纠结,不交也能理解,毕竟开发商一次次的违约,这么多年了。我们交了钱的也是在赌,赌这个楼能修起来,事实证明我们赌赢了。”该业主称,在2022年开发商又发了一次通知,意思是现在补交至房款的80%,如果不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房子。当然,这样的通知她也没接到,只是她去售楼部门口看到了张贴的纸。但那个时候还是有些业主没交。今年交房拿钥匙时,前面补交至八成房款的将余下钱交完。
于先生说,现在开发商啥也不提,就是一句交不了就把他们打发了,因为证照不全,无法办理按揭,也不给出解决方案,他说,难道他手里的认筹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振华城”商品房认筹协议》约定了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房款支付方式、交房期限等,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认筹协议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认筹协议受法律保护。随后,购房人与开发商在原认筹协议的基础上就首付的比例及推迟交房期限,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同样受法律保护。
赵良善表示,既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振华城”商品房认筹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受法律保护,那么双方就应受协议的约束,严格执行协议,故开发商应该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2019年6月30日交房。倘若逾期交房,购房人可向开发商主张相关权利。
赵良善介绍,无论是开发商给购房人通知还是有其他业主声称的开发商曾在售楼部张贴公告让购房人补交房款,该公告内容都视同开发商单方变更双方所签协议,在购房人事后不追认或者双方未达成共识重新签订协议的情况下,该公告不产生法律效力,对购房人无约束力,开发商仍需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2019年6月30日交房,逾期要赔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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